衡水市
衡水市定于2025年11月3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河北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1月3日开始,我省东部和中南部地区以偏南风为主,湿度升高,污染持续累积,部分时段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我市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8日-9日污染过程自北向南逐步改善。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5年11月3日18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计解除时间为11月9日左右,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个人及家庭注意节约用电。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固定源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固定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25年11月)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涉及生态环境部“一基双减”相关政策要求的涉气企业,在满足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的基础上执行“一基双减”措施。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滏阳路—东湖大道—崇文路—前进大街—滏阳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纳入生态环境部豁免管理的施工工地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且全部使用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或国六运输车辆,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或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涉气施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廊坊市
廊坊市于11月3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相关单位联合会商,预计11月3-8日,我市以偏南风为主,湿度升高,污染持续累积,部分时段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为减缓污染程度,实现AQI指数削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1月3日18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于11月8日24时自动解除预警并终止II级应急响应。
唐山市
唐山市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会商结果,预测11月3日至8日,我市地面转为偏南风,湿度升高,污染持续累积,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经研究决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2025年11月3日18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生产调控措施
(一)工业源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10月修订版)》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落实到位(暂停绩效级别的按低级别执行;今年新调整暂未在应急减排清单中修改减排措施的企业按照调整后的级别执行;未参与现级别评级的新投产装备,按照原级别执行)。
(二)移动源
1.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中心城区二环路(不含)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
1.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2.除应急抢险外和纳入扬尘源豁免清单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4.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5年10月修订版)》要求执行,充分应用企业在线、DC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二)鼓励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坚决防止“一刀切”。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对照A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分级标准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运输比例等达到标准要求。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四)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
2025年11月2日
沧州市
沧州市定于2025年11月3日18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相关单位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1月3日开始,我省东部和中南部地区以偏南风为主,湿度升高,污染持续累积,部分时段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我市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8日-9日污染过程自北向南逐步改善。按照省生态办工作部署,为减轻重污染天气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1月3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其他区域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中心城区核心区重点施工工地、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等单位全部使用国四排放标准及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禁止线性工程铺装路面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区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类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民生豁免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河北新闻广播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