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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31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镀锌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为0%-26.80%,其中生产商/出口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Baoshan Iron & Steel Co., Ltd.)、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Beijing Shougang Cold Rolling Co., Ltd.)、福建凯景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Fujian Kaijing Greentech Material Co., Ltd.)获零税率,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Shougang Jingtang United Iron & Steel Co., Ltd.)为7.72%,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26.80%;韩国为2.21%-31.47%;越南为4.76%-57.90%。措施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AHTN)为7210.49.11 00、7210.49.17 00、7210.49.18 00、7210.49.19 00、7210.49.91 00、7210.49.99 00、7212.30.11 00、7212.30.12 00、7212.30.13 00、7212.30.14 00、7212.30.19 00、7212.30.90 00、7225.92.90 00、7225.99.90 00、7226.99.11 00、7226.99.19 00、7226.99.91 00和7226.99.99 00。     2025年2月6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应国内生产企业CSC Steel Sdn. Bh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镀锌板发起反倾销调查。2025年7月4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和越南的镀锌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不超过120天的临时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3.86%-26.80%、韩国8.97%-31.47%、越南11.41%-57.90%。该措施自2025年7月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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